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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电厂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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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电厂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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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前言
1范围
2规范性引用文件
3术语与定义
3.1安全设施设计 occupational safety facilities design report
4 总则
4.4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6 号,经第 77 号令修订)第十一条的规定,结合核电厂工程建设和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,核电厂《安全设施设计》应包括(但不限于)以下内容:
5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
5.1 前言
5.2 设计依据
5.3工程概述
5.4厂址条件及厂区总平面规划
5.5非核系统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措施
5.6生产过程中放射性危害及防范措施简述
5.7非放射性职业危害的分析与防范措施
5.8核电厂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医疗救护设施
5.9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
5.10 工艺、技术和设备、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
5.11核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
5.12核电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
5.13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
5.14对职业安全预评价的响应
5.15预期效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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